刘运发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过失致人重伤案成功辩护获得缓刑
来源:刘运发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8
浏览量:1474

2017年,刘运发律师接受委托为杜蒙县居民毕某国致人重伤案辩护,最终法院采纳刘运发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毕某国判处缓刑,当事人非常满意。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毕某国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本案开庭前,辩护人依法多次约谈了被告人,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被告人毕某国被指控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罪名有异议,认为毕某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2016714日杜蒙县公安局出具的不立案理由说明书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决定不立案,是正确的,是有法理依据的,是在准确理解我国刑事立法的原则基础上出具的负责任的法律文书。然而,该不立案决定的意见没有得到公诉机关的认可,公诉机关认为本案并不适用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是公诉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立的案;

二、从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看出,本案是一起单纯的交通事故纠纷。毕某国对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但是其行为并不符合刑法133条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标准,因此不是犯罪行为。而刑法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限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只能依照刑法13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因此刑法关于过失致人重伤的法条规定属于一般规定,而交通肇事罪的法条则没有“本法另有规定依其规定”的要求,属于特别条款,应优先适用交通事故罪的条款予以调整。既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无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13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133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本案正是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特定范围内,不应该由过失致人重伤的规定来调整,因为仅有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构不成交通肇事罪的,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相当严重并足以用刑法规范进行调整的程度;

三、本案中,关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公诉机关和公安机关曾有过不同的理解。辩护人同意公安机关的意见,认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本案来说至关重要。所谓谦抑,是指缩减或压缩。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从立法上来讲,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制约着刑法调控范围的大小,何种行为应该被规定为犯罪,何种行为不应该被规定为犯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就是重要的参照物。其实,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身就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载体。谦抑性原则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体现为司法机关应在充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人人平等原则的前提下,适度可减少不必要的犯罪认定或者抑制不必要的重型主义倾向。“疑罪从无”是谦抑性原则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运用的最主要表现形式。辩护人认为,除了“疑罪从无”,谦抑性原则还有另一种表现形式——“疑罪从轻”,即当事实在罪与非罪之间存在疑问时,认定无罪,体现的是“疑罪从无”;当事实在轻罪与重罪之间存在疑问时,以轻罪处理,当事实在是否具备法定从轻或从重情节之间存在疑问时,认定从轻情节或者不认定从重情节,体现的是“疑罪从轻”。本案中,不是此罪与彼罪的问题,而是罪与非罪的问题。辩护人认为,本案如何定性,涉及到当事人的人生重大转折,也事关司法的公正性、法律的权威性、社会的和谐、家庭的稳定。在决定罪与非罪的大是大非问题上,一定要极为慎重。要尽可能的少用刑法,提高刑法效率。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足以抑止违法行为时,才能使用刑法。因为刑法所规定的刑罚方法在具有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具有消极作用,过分地依赖刑法只能反映社会管理水平低下。同时过度使用刑法会产生贬值效应,不仅起不到有效预防犯罪的作用,还有可能激化矛盾,将更多的人推到社会的对立面。

四、本案的民事赔偿纠纷已经贵院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在主审法官耐心细致的引导下,均本着最大的诚意就民事赔偿进行了多种方案的探讨,终于在今天庭审前达成了一致,原告刘某国对被告毕某国履行赔偿的调解方案表示满意,并表示对被告毕某国的行为给予谅解,其本人也建议法院不追究毕某国的刑事责任。因此,恳请法院充分尊重本案伤者刘某国的建议。本案本来就是一起意外的交通事故,被告毕某国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痛的经济代价,如果再因此承担刑事责任的追究,无论是从毕某国本人还是其妻子及两个子女的内心都是无法承受的。

综上,我们恳请贵院充分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判决被告人无罪,让被告人感念司法的关怀、社会的宽厚、法律的人性。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此致

杜蒙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刘运发律师

2017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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