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运发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李某故意伤害成功辩护获得缓刑
来源:刘运发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8
浏览量:763

李某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李某故意伤害案第一审程序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查阅和复制了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了解案情事实,参加了庭前与被害人的和解工作,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现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李某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被告人李某主观上没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小。李某和被害人等平日并不太熟悉,也没有个人之间的恩怨。案发当晚,李某的真实目的是为了维护其所在单位大庆职业学院南校区食堂的利益,想吓唬一下被害人等三人。因为被害人等三人既没有卫生许可,也没有个人身体健康证明等,就擅自到校区售卖盒饭的行为是食品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和打击的行为。且李某想购买一盒盒饭遭到被害人拒绝和出言不逊,李某一时生气,这才做出驱赶的举动。被害人的行为本身也是存在一定过错的。

2、李某的实际行为并没有造成被害人等受到刑法意义上的伤害。李某当时见对方是三个人,自己仅一个人,当时李某尚不知道王某衡随后也出来了,并且手里拿着刀。李某手里的工具推雪铲也是顺手从门口拿的,根本没有预谋,也没有和王某衡事先商量和分工等,完全是临时起意,且事发有因。李某也没有想到王某衡会用刀将被害人砍成轻伤。因此,本案的结果不是李某追求的结果,也不是李某希望看到的。辩护人的以上观点,并不是在替李某开脱罪行,无论如何,被害人作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为了谋求基本的生活受到了身体上的伤害,李某也应该为自己的一时冲动和不理智付出惨痛的代价。

3、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改过自新。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坦白并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有改过自新的真实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4、被告人李某系偶犯、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一惯表现良好,在所在单位食堂做管理员将食堂管理的井井有条,环境卫生和学生的饭菜质量深受领导、学生的喜爱和好评。大家都期盼着李某能够早日回到单位正常工作,大家都很想他。

5、被告人李某的亲属克服重重困难,多方拆借筹措赔偿金,与王某衡的亲属一起已经在开庭前两天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的赔偿,并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也希望法院对李某适用最轻判罚。

6、李某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不仅支付了高额的赔偿金,而且在看守所羁押了将近半年,相信这次的教训会影响李某的一生,以后他一定会引以为戒,再也不会犯类似的错误。毕竟,代价太大了。

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判处较短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回归校区,发挥其特长,回报社会。

辩护人: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 刘运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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