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运发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开庭后即释放
来源:刘运发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06
浏览量:974

被告人于法院开庭审理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羁押时间已满,开庭后十余天即刑满释放。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吴晓丽亲属的委托,指派刘运发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吴晓丽案件一审的辩护人。本案开庭前,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辩护人对被告人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没有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认为被告人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

1、本案是由一个普通的民事纠纷引发,与其他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刑事犯罪不同,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没有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被告人本身并没有意识到当初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了刑法,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从案发至今,被告人每一次接受讯问都能够如实、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行为,说明被告人在案发开始即已充分认识到自己不履行法院判决行为的危害性,有彻底悔改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积极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从轻处罚;

3、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从被采取强制措施至今,自始自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对自己当初没有及时履行法院判决行为深表忏悔和自责;同时,对本案发生过程被告人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希望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能得到法庭的认可,并作为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4、被告人有积极履行原法院判决及执行裁定的愿望。由于被告人的经济条件现在是家徒四壁,可能尽管不能一次性履行完毕,但被告人的亲属愿意先支付一部分,剩余的部分承诺按照还款计划严格履行,保证在最短的时间内履行完毕;

5、被告人平时在社会上一向遵纪守法,老实本分,没有前科劣迹,距本案案发时止,被告人也从未有过任何不良记录,在村民中的口碑较好,且属于偶犯、初犯。

鉴于以上理由,我们恳请人民法院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一方面让被告人感念国家的关怀、社会的宽厚、法律的人性,认真反省自己,另一方面也让其尽快获得自由之身,步入社会打工挣钱,加快还款的步伐,缩短实际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时间,并真诚的回报我们的社会。

此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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