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运发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获得缓刑
来源:刘运发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06
浏览量:779

被告人刘德武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当事人和家属均非常满意。

刘德武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德武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并多次向被告人了解案件事实,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给予考虑: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德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德武犯罪情节轻微,且有法定、酌定从轻的情节,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被告人刘德武主观上没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小。

根据本案的卷宗材料,被告人刘德武对其收购的铜质喷嘴并非明知是他人盗窃得来的,一开始也有怀疑,并询问了来路,在得到是从创业城顶工资来的说法后才收下,并且是按照市场上收购铜的价格收购的,以刘德武的文化程度,他并没有认识到自己已涉嫌犯罪。可见,被告的主观恶性小,可以说是因为缺少法律意识才一时糊涂,这与那些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有很大区别,辩护人希望合议庭量刑处罚时充分考虑这一关键因素。

其次, 涉案金额并不巨大,并且积极全部反赃,没有影响到被盗物品的继续使用价值,更没有获利,没有造成受害人单位的实际经济损失,同时自己还搭上1760元钱,鉴于这一点,希望合议庭也能够给予充分考虑酌情对刘德武从轻处罚。

第三、案发后,被告人刘德武无论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今天的法庭审理,在各个阶段均能稳定地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一直较好,具有悔过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从轻处罚;

第四、被告人刘德武系初犯,根据宽严相济的原则,应当给予从宽处理。

第五、对被告人刘德武购买的铜质喷嘴所作的鉴定价格过高,有失公允。

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铜质喷嘴认定为:购买时间为20146月,根据使用时间成新率确定为99%,这一结论是不正确的,没有依据的。卷宗材料显示,大庆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园林绿化公司提供的,由北京慧诚沃特喷泉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和喷泉清单可以清晰地反映出,时间是2012419日,其中万向直流喷头DN25-8DN50-24均是2012年采购的,距今已经两年半了;另外从大庆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园林绿化公司提供的丢失说明中提到的安装时间为2014513日。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没有按照该物品的出厂时间或实际安装时间,而是仅仅依靠开发票的时间确定成新率,违背了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原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价格鉴定结论是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的。因为鉴定价格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恳请合议庭对辩护人的以上观点认真考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德武虽然客观上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但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主观上并没有明确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合议庭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刘德武从轻处罚,处以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缓刑、免除罚金处罚,给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运发

20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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