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运发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死刑上诉案成功改判死缓
来源:刘运发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06
浏览量:611

2013年12月10日,刘运发律师代理被告人刘少辉一审被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在被告人已经放弃上诉机会的情况下,刘运发律师经过多次做工作,并和被告人所在村的村书记取得联系,村民集体请愿,又和省高院及受害人家属积极联系,在庭审中通过细致、严谨的辩护,最终省高院驳回了大庆市中级法院的死刑判决,改判为缓期两年执行,成功保命。家属及本人感激不尽。

辩护词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接受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指派刘运发担任刘少辉故意杀人案第二审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为其辩护。本案开庭前,辩护人依法会见了上诉人,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仔细研读了一审判决书,特别是通过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对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判决的量刑过重,由于上诉人存在一些特殊情节,提请二审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上诉人刘少辉犯罪后有投案自首情节,但是在量刑时并没有考虑进去,根据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望二审法院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

二、上诉人平时表现较好,具有爱心和社会责任感,没有前科,是偶犯、初犯。

根据村委会的证明和219名村民联名签字恳请省高院给予上诉人从轻判处刑罚的材料可以看出,上诉人刘少辉平时在其所在的村里表现很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为人实在,乐于助人,全村所有村民对其评价较高,且上诉人没有前科,是偶犯、初犯;

三、被害人自己有明显的过错,依法应该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一审中,证人何洪双和姚海均证实了被害人姚庆海长时间辱骂上诉人“翘活”,通过上诉人同村村民的联名请愿信及村委会的证明可以看出,以上诉人平时为人处世的一贯作风,若非受到了极大的侮辱或委屈,是绝对不会做出激情杀人的行为来的。另外,上诉人本来想忍气吞声不再追究被害人辱骂的责任,想要被害人支付车费后离开,但是被害人不肯付车费继续辱骂上诉人,这才导致了惨案的发生。被害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二审法院应当依法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对于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18条中强调,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应当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强调,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于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四、上诉人悔罪态度较好,二审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在会见上诉人的过程中,上诉人刘少辉再三表示了对死者的哀悼和自责,也愿意认罪伏法,自己无颜奢求被害者家属的原谅。但表示在狱中要积极改造,并委托辩护人转告家属和亲属要积极筹措赔偿金从经济上补偿被害人的家属。

五、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本案上诉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在警方给上诉人作询问笔录时,上诉人即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这表明,上诉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此外,上诉人在公安机关侦查和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始终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从未出现过不如实交代和推脱罪责的情况,更未出现过任何翻供现象。

六、案发具有特殊性,是激情杀人,而非预谋,其主观恶意较小。

上诉人生性胆小,像杀人这种行为他平时连想都不敢想,更不要说付出行动了。案发当天,上诉人在被害人的侮骂中,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临时产生犯罪念头,在失去理智的情况下,将被害人轧死。其行为并不像一般的刑事犯罪一样,经过犯意阶段、准备策划阶段、准备犯罪工具,最终实施犯罪行为。当然,就杀人手段而言,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剥夺他人的生命(正当防卫除外),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虽然最终的结果同样都是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在司法实践当中,也的确能够看到许多令人发指的杀人行为。这些杀人手段所展现的,不仅仅是行为的过程,更表现为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程度。但在本案当中,却没有看到这样的情形。本案中,上诉人轧死被害人的行为具有偶发性,是激情杀人,其主观恶意较小。

因此,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过重,对其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根据我国的刑事司法精神和死刑政策,国家目前在大力控制死刑,提倡减少死刑数量。同时《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客观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分子。

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对于不必判处死刑或“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根据刑法学专家、权威的论述,司法实践中至少有这样几种情况:1、投案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2、能如实交待罪行,积极检举、揭发,有立功表现;3、平时表现较好,犯罪动机不十分恶劣,因偶然原因犯了特别严重罪行的;4、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责任不全在被告人;5、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引起罪犯激愤而犯罪的等等。辩护人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基本符合上述这些情况,而且辩护人认为不是死刑才足以遏制犯罪,不是死刑才能彻底根除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不是死刑才能抚慰被害人。

最后,我对上诉人一时冲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表示深深的遗憾。同时应该看到的是,上诉人除了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外,还有多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上诉人从轻处罚,以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既然本案中受害人已经死亡,就不应再强化刑罚的报复功能,以法律这一文明手段来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也是不值得提倡的,现代文明国家的刑罚价值去向是保护人权、改造、教化罪犯,而不是报复性惩罚。所以从刑罚的价值取向来看,也希望合议庭能够给上诉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消原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此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运发

201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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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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